第七十三條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百分之八十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賃,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