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得由公民營企業自行協議購買,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開發為工業區。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應先擬具事業計畫、開發資金來源及成本估計、土地取得方式及處理辦法等,層報經濟部核准;其開發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