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凡書立或使用印花稅法規定之左列各種憑證者,一律免納印花稅:
一、國外書立之各種憑證。
二、貨物收據。
三、證券買賣成交單及契據。
四、記載資本之帳簿。
五、信用狀轉讓書。
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立之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