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投資興辦合於第三條獎勵標準之生產事業,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計畫,為自營之農場、牧場、林場或魚池所需購租土地,如為尚未放領或放租之公有土地,或未經依法使用之農林邊際土地,應准予優先承購或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