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