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興辦工業人購買之設廠用地範圍內,如有未經辦理總登記之道路、水溝等公有土地時,准參照相鄰土地價格向國有財產管理機構辦理承購,俟該項土地產權依法公告登記後,再行移轉其所有權。
前項公有土地在繳價承購前,如因建廠需要,得併同私有土地,先行整理使用。但影響公眾通行或農業排水灌溉時,興辦工業人應作適當之處理。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內未辦總登記之道路、水溝用地,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