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依本條例編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區域以內者,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徵收地價稅。在該條例施行區域以外者,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規定地價,於變更作直接供工業使用時,徵收地價稅,其稅率適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徵收土地增值稅,此項土地增值稅之收入,仍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