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為改良公營事業生產技術,更新或擴充其設備,建立新型工業,政府得以公營事業之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及其進口關稅應收之款,配合投資,共同經營。
前項共同經營之事業,應先由行政院分別提出計劃於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