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生產事業自中華民國五十年一月一日起,利用其當年度未分派之盈除以擴充其生產或服務用之機器或設備者,免予計入所得額。但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以未分派盈餘擴充設備之事業,應於下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以前,檢同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其未依限辦理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課徵其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補徵其上年度免徵之稅款。
前項以未分派盈餘擴充設備之事業,應於下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以前,檢同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其未依限辦理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課徵其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補徵其上年度免徵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