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編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以內者,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徵收地價稅在該條例施行區域以外者,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規定地價於變更作直接供工業使用時,徵收地價稅其稅率適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徵收土地增值稅,此項土地增值稅之收入,仍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