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但機器設備已課稅進口者,不予退稅。
前項貨品入區時,如須申請減、免、退稅或運返課稅區者,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
第一項視同外銷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與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