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外銷事業得將其自用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在加工出口區內,作有關外銷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須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管理處、分處及海關隨時稽核。
前項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得在加工出口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即申述理由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會同海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