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外銷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物資,不得輸往課稅區。但屬於准許進口類並經管理處或分處審查核准者,按其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與稅率課徵有關稅捐。
前項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