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物資,不得輸往課稅區。但屬於准許進口類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確屬無法在區內處分,經管理處或分處查明屬實,轉報貿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依法課稅後輸往課稅區:
一、外銷事業宣告解散者。
二、外銷事業所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免徵稅捐之物資,因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三、外銷事業因管理處或分處依法勒令遷出加工出口區者。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由國外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依本條之規定輸往課稅區者,按自國外進口時之價格課稅。
一、外銷事業宣告解散者。
二、外銷事業所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免徵稅捐之物資,因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三、外銷事業因管理處或分處依法勒令遷出加工出口區者。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由國外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依本條之規定輸往課稅區者,按自國外進口時之價格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