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外銷事業以具備左列條件者為限:
一、新投資創設者。
二、不影響國內原有外銷工業者。
三、原料、半製品或成品便於稽查管理者。
四、產製過程中不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
外銷事業之種類,由經濟部視該種類事業之外銷情況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