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外銷事業以具備左列條件者為限:
一、新投資之事業。
二、不影響國內原有外銷工業之事業。
三、其原料半製品或成品便於稽查管理者。
四、其產製過程中不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
外銷事業之種類,由經濟部、財政部及外匯貿易主管機關視該種類事業之外銷情況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會同擬訂。並應視其原料及產品易於稽查管理程度,擬訂優先次序,一併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一、新投資之事業。
二、不影響國內原有外銷工業之事業。
三、其原料半製品或成品便於稽查管理者。
四、其產製過程中不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
外銷事業之種類,由經濟部、財政部及外匯貿易主管機關視該種類事業之外銷情況及加工出口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會同擬訂。並應視其原料及產品易於稽查管理程度,擬訂優先次序,一併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