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外銷事業申請創設,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資料向管理處申請,或向分處申請核轉,由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其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經核准創設之外銷事業於創設完成後,由管理處或分處發給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前項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包括工廠登記、商業登記、營業登記及特許登記。
外銷事業之其他申請事項,均由管理處或分處核辦或核轉有關機關核辦之。
經核准創設之外銷事業於創設完成後,由管理處或分處發給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前項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包括工廠登記、商業登記、營業登記及特許登記。
外銷事業之其他申請事項,均由管理處或分處核辦或核轉有關機關核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