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一、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二、關於區內必需設施之籌建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有財產之收益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商登記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五、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產品檢驗發證事項。
七、關於物資進出口簽證事項。
八、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九、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關於對區內工業提供服務事項。
管理處業務管理規程,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