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下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者,照單相電度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電業定有第一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