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經營電業應備具左列計劃圖說,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供電目的。
二、供電區域圖。
三、設施計劃。
四、財務預算估計。
施工前應報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施工完竣,應報請派員查驗,並備具圖說申請登記,經查驗合格,核發電業執照及營業區域圖給予電業權後,始得營業。
前項備案,經過六個月尚未進行施工之籌備者,除有正當理由申請准予延展者外,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