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電業除小型電業外,其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十萬瓦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二萬瓦以上不及十萬瓦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不及二萬瓦者為三級。
四、供電容量在五百瓦以上不及五千瓦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