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置發電設備,專供自用: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
一、當地無電能供應或供應不足,而預期在一年內無法增加供應者。
二、有副產物可以利用者。
三、供生產用之蒸氣可利用以發電者。
四、電源供給絕對不能停止者。
五、購電成本超過自行發電成本,足以妨礙其業務發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