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電業電價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當地投資之通行利率,以電業每年所獲純利達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準,如該電業年終決算,其純利超過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額之半數為擴充或改良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減低次年度電價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