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電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前條之檢查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於用戶償付竊電費款,並提供保證不再有竊電行為時,得恢復供電。
電業對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停電,於用戶改善或接受檢查後,對於第四款之停電,於用戶繳清應償電費後,應即恢復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