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域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之。
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之。
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