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電業不得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電於另一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時。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電與國防有關之主要工業或電車電鐵道事業時,但以其所在地電業之供電成本超過指定電業之供電成本甚鉅者為限。
三、在營業區域以外尚無他電業可以供電之少數用戶時,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供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