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經營電業,應先備具計劃圖說,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工前應報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施工完竣應報請派員查驗,並備具書圖聲請登記,經查驗合格,核發電業執照及營業區域圖,給予電業權後始得營業。
前項備案,經過六個月尚未進行施工之籌備者,除有正常理由呈請准予延展者外,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