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同一礦地有二宗以上申請案時,如礦質為同種,其重複部分,應以申請經濟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在先者,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前項申請如同時到達,應令各該申請人限期協商,再行申請;屆期不辦理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前項申請人中如有該礦地之土地所有人,而其所有土地占申請礦區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該申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
前項申請如同時到達,應令各該申請人限期協商,再行申請;屆期不辦理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前項申請人中如有該礦地之土地所有人,而其所有土地占申請礦區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該申請人有取得礦業權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