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依第六十條之規定使用他人土地礦業權者,應備具施工計劃,附同圖說,申請省(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就其必須使用之面積予以核定,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省(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得先徵詢地政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一項之規定如土地為公有時,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徵求該土地主管機構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