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左列各礦,經濟部認為有保存或調節供求之必要時,得指定區域作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
一、鐵礦。
二、銅礦。
三、鎢礦。
四、銻礦。
五、鐳礦。
六、鉬礦。
七、汞礦。
八、鋯礦。
九、鹽礦。
十、其他由經濟部報准行政院指定者。
前項保留區,經濟部認為無保留必要時,如須國營得劃為國營礦區,設定國營礦業權,適用前條之規定;其未經劃為國營礦區者,得核准人民申請探採。
一、鐵礦。
二、銅礦。
三、鎢礦。
四、銻礦。
五、鐳礦。
六、鉬礦。
七、汞礦。
八、鋯礦。
九、鹽礦。
十、其他由經濟部報准行政院指定者。
前項保留區,經濟部認為無保留必要時,如須國營得劃為國營礦區,設定國營礦業權,適用前條之規定;其未經劃為國營礦區者,得核准人民申請探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