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鐵礦,石油礦銅礦及適於煉冶金焦或煉油之豐富煤礦,應歸國營,由國家自行探採,如無自行探採之必要時,得出租採探。但承租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媒氣礦含有氰質者,政府對於煤氣得保留提取氰質之權。
鐵礦,石油礦,銅礦等礦產,政府有先買權。
前項礦產輸出國外之數量及期限,其契約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方為有效,遇必要時,仍得加限制。
第一項適合煤治金焦或煉油之豐富煤礦,其標準由實業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