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其承諾字據,並附礦牀圖說,報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將礦區調整。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其承諾字據,並附工程圖說,報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備。
前兩項情事,如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由經濟部裁定。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其承諾字據,並附工程圖說,報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備。
前兩項情事,如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由經濟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