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左列各地域內,不得申請設定礦業權: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用局廠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准許者。
二、距商埠市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准許者。
三、距國有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公用道路、緊要水利、保安林地、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准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