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左列各地域內,不得呈請設定礦業權。
一、於砲台、要塞、軍港及一切軍用局廠有關係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官署准許者。
二、距商埠市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官署准許者。
三、距國有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公用道路、緊要水利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十五公丈以內,未經該管官署或所有人及占有人准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