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