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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刑事補償法
其他名稱
:冤案申訴暫行條例、冤獄賠償法、刑事程序補償法
刑事補償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刑事補償法
第四十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