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刑事補償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刑事補償法
其他名稱
:冤案申訴暫行條例、冤獄賠償法、刑事程序補償法
刑事補償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全文修正
刑事補償法
第三十五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