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受理賠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賠償之決定;認為請求無理由或已逾請求期間或無管轄權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賠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賠償請求人。
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賠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賠償請求人。
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