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