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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國民體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全文修正
國民體育法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四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