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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四條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國民體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全文修正
國民體育法
第六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三十四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