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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國民體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全文修正
國民體育法
第五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