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