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