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政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