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管轄。
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
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下列國際事務: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二、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辦理前項有關參賽及承認或認可之事務,中華奧會應就承認或認可之條件與其爭議處理之仲裁程序、有關參賽之爭議處理仲裁程序及其他相關爭議事項,訂定處理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之規定,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
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下列國際事務: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二、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辦理前項有關參賽及承認或認可之事務,中華奧會應就承認或認可之條件與其爭議處理之仲裁程序、有關參賽之爭議處理仲裁程序及其他相關爭議事項,訂定處理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