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政府應鼓勵機關、學校、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配合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正式運動競賽規劃。
前項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除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由教育部訂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