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