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