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補習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
三、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教育部定之。